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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应确认劳动关系!
作者:刘坚莹  发布时间:2025-10-13 16:50:59 打印 字号: | |

用人单位以与劳动者签订运输承包合同为由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理由能否成立?

【案件回顾】

黄某梅与死者古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4月1日,古某(乙方)与宝某山公司(甲方)签订《混凝土搅拌车运输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用工期限为一年(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合同期内,上班期间乙方未被派出车时,应在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随时等候出车,不准擅自外出;乙方不得擅自离开车辆或让其他人为自己开车……。同日,双方签订了《混凝土搅拌车运输结算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了结算单价费用包括:乙方人员工资、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年终奖、通讯费、车辆燃油、车辆维修保养、车辆配件、轮胎更换、车辆违章等一切费用。

宝某山公司成立了“上班群”“2024宝某山公司司机群”,由公司员工廖某每天在工作群发布搅拌车排班表信息及工作通知,调度员马某将运输时间、到达地点发送给古某,古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由宝某山公司安排。

2024年5月24日,古某在运输混凝土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2024年9月27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人仲字(2024)第x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古某旺与宝某山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宝某山公司与古某虽签订了运输承包合同,并就劳动成果签订结算补充协议,但从前述两份合同内容看,古某系接受宝某山公司的安排,利用公司提供的交通工具开展汽车运输服务,且双方就工资结算标准、上班纪律、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进行了约定。此外,从黄某梅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古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请休假均应遵守宝华山公司的制度、纪律。以上情况足以认定古某接受宝某山公司的管理、约束与支配,双方构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因此,宝华山公司与古德旺之间符合劳动关系要件,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提醒】

劳动关系的认定,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外,应从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双方是否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上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宝某山公司以其与劳动者古某签订了运输承包合同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对于双方在法律上的关系,应结合双方合同实质约定的条款内容、双方在实际用工过程的行为特征等进行认定。根据运输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看,已就工资结算标准、上班纪律、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进行约定,且古某的工作时间、地点、内容及请休假均由宝某山公司安排,故确认宝某山公司与黄某梅配偶古某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刘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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