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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科目二时把考试中心的车辆撞坏了,谁赔?
作者:刘坚莹  发布时间:2025-10-29 16:42:58 打印 字号: | |

2019年,电影《飞驰人生》里冠军车手林臻东一句“科目二是挺难的”台词引发了影迷热议。现实中,科目二考试也时有状况发生。我们看看赣州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案件。学员在考试中心正式参加科目二考试,将考试中心的车辆撞坏,那么车辆的修理费谁来承担?

案情简述

2024年12月1日,林某在某县A驾校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其在学习自动挡科目二打卡学满学时后,在系统上预约科目二考试并在某考试中心进行模拟考试。2025年1月21日,林某在某考试中心正式参加科目二考试,林某完成倒车入库、侧方位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等考试项目后,在考试车上听到系统播报“考试结束,成绩合格”后,林某根据系统播报指示将车辆驾驶回发车区,期间撞到坎上,造成林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林某科目二被综合认定为不合格。事故发生后,当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驾驶赣××学小型轿车在科目二考试中心考试过程中未按规范操作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遂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考试中心为损坏车辆支付修理费23000元,因协商不成,某考试中心将林某、A驾校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23000元。

经查,考试中心在法庭上明确“考生进来后,车辆已经停到科目二考试摆放区,并不是在停放区,考生进来后上车考试。停放区到科目二考试的车辆摆放区有20米左右,考生考完科目二后车辆会播报成绩合格以后,考生就可以下车,不需要考生再开了。”

法院审理认为

一、A驾校应否承担维修费的赔偿责任问题。考试中心主张的维修费系在林某参加科目二考试环节发生交通事故产生。A驾校按照教学内容完成教学任务,驾校学员林某学完规定教学内容依规报考科目二考试。科目二考试使用计算机自动监控考试,为全封闭考场,A驾校不得派员陪考,且本案事故发生在林某完成科目二考试项目之后,驾校对考试区域无管控力,与林某操作不当发生事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A驾校对本案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

二、林某、考试中心的责任划分问题。本案交通事故系在科目二考试场地发生。首先,考试中心作为场地的控制者、管理者和受益者,应对场地内已知的安全隐患负责。林某系完成科目二考试项目后根据考试中心指示将车辆驾驶回发车区。考试中心明知林某尚不完全具备驾驶技能的情况下,指示林某在考试结束后将车辆通过坡道驶回发车区,存在重大过错,故考试中心应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及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其次,林某系在培训期间学满学时后自愿约考科目二,且进行了模拟考试,对考试场地应当有一定认知。考试环节虽全程受考试中心安排、指示,但其接受指示并将车辆驾驶回发车区时未谨慎安全驾驶车辆,其对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最后,综合林某、考试中心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林某承担次要责任并对案涉维修费承担9200元。

法官提醒

一般来说,驾校学员缺乏驾驶资格和经验,不能有效控制练车场内的机动车。驾校作为驾驶培训机构,对学员安全学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和教育管理责任。但学员独立操作车辆导致的事故,且驾校无指挥、监督等过错的,责任一般应由学员承担。本案中,马某驾车发生事故是在科目二考试期间,考场为全封闭考场,考试车辆完全由考生独立操控,既不允许教练指导,驾校也无法实际控制车辆运行,不应严苛地将考试解释为“培训活动。在此情况下,要求驾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马某根据考试中心广播不当指示驾车发生事故,应由考试中心和马某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刘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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