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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协议仅赔4097元?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作者:刘坚莹  发布时间:2025-11-21 15:27:54 打印 字号: | |

公司员工受了工伤,用人单位与受伤的劳动者签订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该协议履行完毕后,劳动者能否申请撤销?我们看看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案件回顾】

穆某系江西某建筑公司工人。2023年11月8日11时许,穆某在工地搬运自来水管时因突然下大雨不慎钢管滑落砸伤左脚。经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足拇趾近节趾骨骨折。2023年11月14日,江西某建筑公司与穆某签订《工伤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约定一次性支付4097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了结纠纷,穆某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要求公司支付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后穆某收到赔偿款4097元。2024年4月11日,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穆某受伤为工伤。2024年6月5日,经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穆某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之后,穆某起诉至法院申请撤销工伤赔偿协议书。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穆某在江西某建筑公司处工作受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江西某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给穆某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对工伤认定及赔偿方面缺乏判断能力、专业认知的穆某签订案涉《工伤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并仅确定由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4097元了结双方纠纷,该行为实为规避依法应负的工伤赔偿责任,显失公平。穆某申请撤销工伤赔偿协议书,于法有据,最终判决撤销案涉《工伤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法官提醒】

工伤赔偿协议的签订须遵循公平、自愿、合法原则。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江西某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仅未依法为劳动者穆某缴纳工伤保险,在穆某经诊断为骨折后,在事故发生后的第六天,利用其优势地位,在穆某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下,与缺乏判断能力、专业认知的穆某签订《工伤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并约定支付4097元了结所有纠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这与穆某实际可获赔工伤赔偿金额差距巨大,对穆某极不公平,穆某申请撤销该工伤赔偿协议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刘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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