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陈某于2008年10月出生。2024年7月,陈某与邹某在闲鱼二手交易平台及微信中商定,由陈某向邹某购买一辆二轮摩托车,车牌号赣××。2024年7月20日,陈某向邹某支付了购车款5300元并发送了身份证照片的正反面,上面显示陈某出生日期为2005年10月。次日,邹某通过顺丰快递向陈某邮寄了摩托车,后双方并未将摩托车过户。
2024年9月16日,案外人钟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与陈某驾驶的赣××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后陈某与钟某达成赔偿协议,陈某向钟某一次性赔偿8万元。2024年9月底,陈某将摩托车以5669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案外人成某。2025年2月25日,案涉摩托车进行了注销,注销时显示所有人为邹某。
后,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邹某向其赔偿损失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作为未成年人,利用P图技术伪造身份证照片,将其出生年龄从2008年改成2005年(从未成年改为成年)向邹某购买二轮摩托车。邹某已经实际交付摩托车,虽未办理登记,陈某作为受让人驾驶摩托车与案外人钟某发生交通事故,属于陈某一方责任的,由陈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要求邹某对交通事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邹某表示愿意将5300元车款退还给陈某。后经法院调解,邹某最终愿意支付8300元给陈某,双方为此签订了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但买卖机动车的,自出卖人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到受让人,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机动车正常交付后,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车辆实际交付,出卖人已不能支配、控制车辆的使用,对买受人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无法进行防范控制,与买受人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机动车买卖过程中,买受人应核实车辆权属、查验车辆质量、确认车辆合法性等,车辆出卖人应依法交付可正常使用的车辆并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