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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无证驾驶”的,保险公司有权追偿!
作者:刘坚莹  发布时间:2025-08-05 15:20:54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13日10时40分,钟某驾驶车牌号为赣××普通摩托车经过无信号灯控制的十字交叉路口时,撞到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张某,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4年1月1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张某受伤当天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急性硬膜下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肺挫伤、颞骨骨折、顶骨骨折等。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钟某驾驶的赣××普通摩托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之后,张某起诉钟某、A保险公司至法院要求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钟某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应予以采信。交管部门已认定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的损失应由钟某承担。钟某所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钟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当事人请求保险事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钟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路行驶撞到行人,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摩托车虽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确认保险公司有权在实际赔偿范围内向钟某进行追偿。最终经判决,由A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损失合计45659.51元,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在实际赔偿范围内向钟某进行追偿。

法官提醒

驾驶机动车,应首先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并处拘留。

 “无证驾驶”指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不管是谁,驾车的前提必须是拥有机动车驾驶证和熟知各项交通法律法规,而不能仅凭“技术过硬”“距离不远”“我可以的”……。更何况“无证驾驶”不仅容易扰乱交通秩序、滋生交通安全隐患,更是严重威胁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对此,广大人民群众应保持警醒,牢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不做“无证驾驶”之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刘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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